新冠病毒疫情与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很多人假设,如果一方由于新冠病毒的爆发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自然会得到豁免。但是,为了确保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且将适用于某一特定的供应合同,应根据所涉及的供应合同的性质,考虑几个方面的情况。[1]
第一种情况: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
如果供应合同中不包含不可抗力条款,并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一方承担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 (例如“必付合同”的情形),则可以使用《统一商法典》(UCC)第2-615条,作为未能提供商品但并没有违反合同的抗辩理由。根据UCC§2-615条款的规定,“当某种偶然事件的发生使得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行,而且不发生该偶然性事件是合同订立的基本假设”,一方未履行合同的责任可以被免除。换句话说,“当不可预见的超级情况使得合同履行在商业上不可行”,履行合同的责任将被免除。但是请注意,当供应商的供货能力只是部分受到影响,或者供应商有一定数量的库存,通常要求供应商提供这些货物,并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分配给不同客户。
法院要审查的另一个问题是,某一偶然事件是否是可以预见的。 如果推理是可以预见的,那么当事各方可能已经意识到会发生这种偶然性事件,而仍然签订了合同。 对于在2020年之前签订的供应合同,各方不太可能预见到新冠病毒爆发可能导致主要的供应链中断。 因此,根据UCC并基于上述理由,如果供应商由于新冠病毒的影响而不能继续提供或生产商品,只要属于商业上不可行,这很可能会成为无法履行合同的合理借口。
第二种情况:合同中含有宽泛的不可抗力条款
如果供应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明确涵盖了各种偶然性,例如天灾、疫情、隔离或政府行为,则不可抗力条款将决定当事方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突发事件的风险分摊给各方。通常,不可抗力条款不仅定义了偶然性,而且还阐明事件的影响和处理程序。因此,该条款可能规定,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要求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通知客户,并提供其他有关预期中断时间的详细信息,以及可能的替代供应来源等。不可抗力条款通常还赋予客户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终止供应合同的权利,并对供应商施加额外的义务,以协助进行替代供应,运走模具,发送库存品和在制品,等等。
重要的是,如果供应商没有及时发出不可抗力通知或者没有履行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义务,即使是不可抗力事件免除了供应商生产和供货的责任,供应商仍然要承担客户因寻求替代供货来源而产生的损失。因此,对于供应商而言,需要密切关注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约定。
第三种情况:合同有狭窄的不可抗力条款,可能无法涵盖新冠病毒疫情
更复杂的情况是供应合同中包含一个较窄的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未明确包括诸如天灾、疫情、隔离或政府行为之类的意外事件,甚至/或者进一步规定,除非是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紧急事件,否则不会因为不可抗力或商业上不可行的理论免除供应商履行合同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合同中包含不可抗力条款这一事实,是否必然意味着UCC§2-615条款的商业上不可行理论不再适用,并且当事各方必须仅使用不可抗力条款的语言?
首先,很重要的一点是仔细解读不可抗力条款的语言。 不可抗力条款通常有包含“包罗万象”的条款(例如,“超出当事方的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事件”),其后是不完整的意外事件举例。 在这种情况下,由冠状病毒爆发引起的供应链中断仍应可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但是,某些不可抗力条款写得比较狭窄,不包含“包罗万象”的词语,或诸如更广义的术语如“不可抗力”,而仅限于合同所列举的被视为不可抗力的一系列特殊事件 。 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是否仍可使用UCC§2-615的商业上不可行的理论,取决于在合同性质的背景下需要分析的多种因素。
例如,在必付合同中,狭义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常见的,因为当事各方往往有意将某些意外事件的风险分配给了某些当事方。 因此,在必付合同的情况下,由于要求客户必须支付一定最低限额的商品(无论是否实际购买),即使在新冠病毒流行的情况下,可能不会免除供应商的供应义务, 特别是如果可以从其他来源获得商品的情况,尽管价格要高得多。
在通常的供应合同下,狭窄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阻止一方当事人援引UCC§2-615的“商业上不可行”的理论,需要对诸多情况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首先,不可抗力条款的语言本身就有约定。 某些不可抗力条款明确规定,任何其他不可抗力或商业上不可行的理论,都不能免除供应商的履行合同义务。但很多时候合同措辞并不是那么清楚。 第二,各方的意图很重要。 有时,当事方仅意图在其不可抗力条款中借鉴UCC§2-615的商业上不可行理论的标准,尤其是当该条款含糊不清时,当事方的先前惯例以及行业习俗和标准可能是相关的。 第三,在“一般条款和条件”(General Terms & Conditions)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在供应商和客户之间,会发生“格式之战”,无论如何,这时UCC§2-615可能最终会派上用场。
结语
在很多情况下,供应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将考虑诸如新冠病毒引起的供应链中断或生产中断等事件。 在没有不可抗力条款的情况下,UCC§2-615的商业上不可行理论很可能免除了合同履行义务,前提是供应中断完全归因于新冠状病毒的爆发。 但是,并非所有案件都那么清楚,因此在假定一方因新冠病毒而被豁免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前,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法律分析。 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系作者或您的Miller Canfield律师。
[1] 本文涉及根据密西根州法律受《统一商业法》管辖的商品销售合同。 对于服务合同或不属于《统一商法典》管辖的合同,包括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管辖的合同,可以使用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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