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情与国际供货合同的不可抗力问题
By Richard A. Walawender
随着COVID-19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供应合同各方需要了解,由于COVID-1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一方的履约责任。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分析了受美国法律和《统一商法典》约束的供应合同。 但是,对于国际供应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销售公约》”)第79条,可以管辖和确定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受COVID-19影响的当事方可被免除履约责任。
《销售公约》何时适用?
《销售公约》是美国于1986年批准的一项国际条约,它规定了某些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以及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则,类似于美国国内合同中的由《统一商业法典》(UCC)所约定的各方权利和义务。 《销售公约》第79条规定了何时可以免除一方的履约责任,这很可能适用于满足以下每项标准的供应合同:
- 合同中不包含不可抗力条款,或者不可抗力条款未引用《销售公约》。
- 合同的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称为“缔约国”),每个国家都采用了《销售公约》并适用于其法律选择规则。 美国、中国、欧盟国家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缔约国。 请注意,如果合同的双方都是属于同一国家的公司,如果相关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缔约国,有时也可以适用本法。
- 合同用于销售产品,例如制成品、原材料和商品。 但是《销售公约》不适用于服务合同,也不适用于直接销售给个人使用的商品,更不适用于船舶、飞机或电力的销售。
- 合同没有声明将不适用《销售公约》,即使该合同也未规定《销售公约》将适用。
例如,在来自不同缔约国的两个当事方之间的供应合同中,其中不包含不可抗力条款,并规定了纽约法律的管辖权,但没有以其他方式表明《销售公约》被拒绝或不适用,则《销售公约》很可能适用。 这是因为《销售公约》也是纽约法律的一部分。
《销售公约》第79条中的不可抗力
为了免除履约责任,第79条要求非履约方证明:(a)其失败是由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计到的“无法控制的障碍”引起的;并且(b )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 因此,结合COVID-19疫情,如果COVID-19的爆发阻止了某一签约方生产和交付货物,并且该签约方无法避免或克服该障碍,则该签约方将被免除履约责任。
不幸的是,就像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样,法律判定可能没有那么明确。 例如,如果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是被政府强迫关闭工厂而是自愿关闭了该怎么办? 或者,如果一方的员工没有生病,但却不能或不愿意上班怎么办? 或者,如果一方可以雇用其他员工或可以将产品生产分包给第三方(尽管价格较高)怎么办? 换句话说,根据第79条,为了达到触发它无法避免或克服的“障碍”的门槛,非履约方需要证明多少困难?
第79条下的“困难”门槛
这方面没有太多的案例。尤其是在美国,没有多少案例解释如何使用第79条。在美国,供应合同通常受UCC管辖,在UCC 2-615条款中有其类似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了“商业上不可行”的标准,如果供应商的履约变得“商业上不可行”,则可以以COVID-19为由拒绝履行供应合同。
相较于UCC 2-615条款的语言,第79条更明确,似乎所要求的“障碍”是绝对的,而不是仅仅程度的问题。 确实,《销售公约》的立法历史表明,第79条仅限于涉及履行障碍的案件,而不仅仅是有“困难”或“商业不可行”。 根据这种推理,如果COVID-19爆发仅使生产商品更加困难或更昂贵,就不会构成第79条所要求的障碍。
尽管如此,美国和外国法院对《销售公约》第79条的少数判决却朝另一个方向倾斜。 至少有两个美国法院认为,在解释第79条时应使用UCC的类似规定,从而允许在第79条中隐含“商业上的不可行性”。类似地,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判决也认为,“ 如果不可预见的情况加倍地增加了当事方的履约负担,则可以认定第79条要求的“障碍”是存在的。
结语
与其他通常案例一样,为了判断是否可以根据《销售公约》第79条使受COVID-19影响的当事方免于履约责任,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审查某一特定情况下的基本事实。 但是,为了做出这样的法律判断,必须首先要确定合同的管辖法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UCC 2-615条款,《销售公约》第79条或其他某些法律原则。 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作者或您的Miller Canfield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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